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848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848號

原告
威靈頓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淵池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告
太乙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 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與本案事實認定有關之「觀音禪院」3 個建號建築之外觀照片(請儘量以拍攝地點相接方式拍攝多張),書狀(需含證物全部)繕本並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及兩造並應就97年9 月20日「威靈頓山莊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當時被告3 人是否有參加該次會議先行查證,並就與本案有關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會議召開等屬於有瑕疵時,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二)曾經作成相關決議,就該決議內容並均請表示意見。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 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