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林淵池
- 原告威靈頓山莊管理委員會
- 被告太乙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848號原 告 威靈頓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淵池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太乙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 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與本案事實認定有關之「觀音禪院」3 個建號建築之外觀照片(請儘量以拍攝地點相接方式拍攝多張),書狀(需含證物全部)繕本並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及兩造並應就97年9 月20日「威靈頓山莊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當時被告3 人是否有參加該次會議先行查證,並就與本案有關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會議召開等屬於有瑕疵時,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二)曾經作成相關決議,就該決議內容並均請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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