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8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848號
- 原告
- 威靈頓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淵池
- 訴訟代理人
- 馬在勤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 被告
- 太乙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袁小羊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立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 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與本案事實認定有關之「觀音禪院」3 個建號建築之外觀照片(請儘量以拍攝地點相接方式拍攝多張),書狀(需含證物全部)繕本並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及兩造並應就97年9 月20日「威靈頓山莊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當時被告3 人是否有參加該次會議先行查證,並就與本案有關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會議召開等屬於有瑕疵時,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二)曾經作成相關決議,就該決議內容並均請表示意見。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