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9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90號

原告
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志良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複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被告
頂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票款金額自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付款人第一銀行內科園區分行,面額共新臺幣(下同)619,500 元之支票2 紙,乃被告用以給付貨款之一部,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提示,均遭退票,爰依票據關係,訴請判命被告給付票款並加法定給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張、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等為證,又本院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詢後,該院函覆本院表示陳美雲曾聲請為被告之清算人並經該院准許,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並適用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利息,依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720 元(第一審裁判費)。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藍 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票號    │
│    │(新臺幣)│(民  國)│(即提示日)│          │
├──┼─────┼─────┼─────┼─────┤
│ 1  │ 309,750  │103.11.30 │103.12.01 │EA0000000 │
├──┼─────┼─────┼─────┼─────┤
│ 2  │ 309,750  │103.12.16 │103.12.16 │EA00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