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聲字第2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紀錄

聲請人
蕭建榮
相對人
紀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104 年執慎字第26528 號)【按聲請人此處所述案號顯係誤載,聲請人之真意應指其已對相對人同日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貴院104 年執慎字第26528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貴院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查聲請人雖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經以104 年度湖簡調字第315 號繫屬本院,但該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非上述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規定得停止強制之訴之種類;更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4 年執慎字第26528 號強制執行事件,該案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佳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3 年10月23日本院103 年度小上字第8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前為本件相對人紀德旺,但佳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人,有獨立人格,與相對人紀德旺係自然人,一為法人一為自然人,顯有不同,則聲請人以其業已對相對人紀德旺起訴而對聲請人(債權人)為佳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仍有不合,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 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