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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1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李坤樺
相對人
西葉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西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吳西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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