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李坤樺
- 相對人
- 西葉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西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吳西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