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薛文
- 相對人
-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民國101 年8 月22日訂立之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iMAX )設備設置契約書第9 條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