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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197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大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承
相對人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民國98年6 月23日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31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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