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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盧文燕

  • 當事人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87號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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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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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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