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87號原 告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翁仕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