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四年度湖聲字第二十三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聲字第二十三號

聲請人
秉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芳
相對人
張妤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五條規定自明。次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六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新臺幣三百二十六萬二千零三十五元之貨款債權,聲請人業將該債權讓與第三人全日旺行,聲請人欲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避匿無蹤,經聲請人四處探聽,仍無法得知其住居所,為此聲請准將聲請人債權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乃「桃園市○○區○○○○街○○○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對其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一○四年度湖聲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