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四年度湖聲字第二十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聲字第二十三號
- 聲請人
- 秉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雅芳
- 相對人
- 張妤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五條規定自明。次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六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有新臺幣三百二十六萬二千零三十五元之貨款債權,聲請人業將該債權讓與第三人全日旺行,聲請人欲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避匿無蹤,經聲請人四處探聽,仍無法得知其住居所,為此聲請准將聲請人債權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乃「桃園市○○區○○○○街○○○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對其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