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2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劉木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清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正確調解當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依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給付貨款。然觀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內容,其上記載之契約當事人為訴外人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格公司)及成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易公司),聲請人及相對人則分別僅為晟格公司與成易公司之合約承辦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當事人,應為晟格公司與成易公司間,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調解,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本件正確調解當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依所補正之當事人,提出正確之書狀到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