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40號聲 請 人 正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育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耕宇即松展牙醫診所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二、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均未附證物,請提出帳表清冊繕本或影本二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以利本院審查有無管轄權。 四、依起訴狀所載,相對人住居所或營業所在台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請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據或聲請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