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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相對人
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茂城
相對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雄生
相對人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相對人
林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聲請人係同時聲請支付命令及調解,狀內並稱若相對人異議人即聲請移付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後,相對人均聲明異議,但聲請人應繳聲請費共2,000 元,聲請人僅曾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交聲請費500 元,尚欠繳1,500 元),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0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並曾至本院聲請閱卷,其亦顯已明知此項裁定內容)。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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