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黃紀錄
- 當事人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玉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相 對 人 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茂城 相 對 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雄生 相 對 人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相 對 人 林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聲請人係同時聲請支付命令及調解,狀內並稱若相對人異議人即聲請移付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後,相對人均聲明異議,但聲請人應繳聲請費共2,000 元,聲請人僅曾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交聲請費500 元,尚欠繳1,500 元),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0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並曾至本院聲請閱卷,其亦顯已明知此項裁定內容)。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藍 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