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諒獲
- 相對人
- 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茂城
- 相對人
-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雄生
- 相對人
-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建明
- 相對人
- 林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聲請人係同時聲請支付命令及調解,狀內並稱若相對人異議人即聲請移付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後,相對人均聲明異議,但聲請人應繳聲請費共2,000 元,聲請人僅曾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交聲請費500 元,尚欠繳1,500 元),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0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並曾至本院聲請閱卷,其亦顯已明知此項裁定內容)。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