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盈隆彩鏡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釗
上列再審原告與因與再審被告盈隆彩鏡商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因與再審被告盈隆彩鏡商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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