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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盈隆彩鏡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國釗

上列再審原告與因與再審被告盈隆彩鏡商行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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