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70號
- 聲請人
-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溫錦湖
- 相對人
- 朋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