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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17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訴訟代理人
常金祿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告
形是學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弘智即彭泓智
訴訟代理人
吳書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106 年 4 月 27 日下午 3 時 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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