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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
    曾富平

  • 原告
    研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9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研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佛世家NO .1 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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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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