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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李佳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聲字第35號抗 告 人 李佳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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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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