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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4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施月燿

聲請人
即原告
林端翔
相對人
即被告
劉美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原告受讓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就此,雙方業以書面合意,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 31 條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應屬違誤,茲考量兩造住所分別位於花蓮縣、臺北市,當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對兩造較屬合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47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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