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6號
- 聲請人
- 即 原 告誼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佳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兩造間所訂「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設備設置契約書」第9 條係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