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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20號

原告
永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告
聯弘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琛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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