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3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68號
- 原告
- 鄭重德
- 被告
- 新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建華
- 法定代理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誠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