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李昭然
- 法定代理人李姍珊
- 原告鄭凱薇
- 被告科永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46號原 告 鄭凱薇 被 告 科永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姍珊 訴訟代理人 李佳瑜 李幸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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