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26號
- 原告
- 精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天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陸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