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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李昭然

  • 當事人
    恩合企業有限公司林俊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00號原   告 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禮智 被   告 林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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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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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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