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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78號

原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訴訟代理人
陳潔文
訴訟代理人
林基雄
被告
億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訴訟代理人
羅綮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2 月8 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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