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9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茵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艾瑞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與被告簽訂之「資訊設備資本型租賃合約」第14.6條、「資訊設備營業型租賃合約」第15.6條均係約定:「如關於本合約各條款之履行所爭執需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