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9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9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茵
相對人
即被告
艾瑞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與被告簽訂之「資訊設備資本型租賃合約」第14.6條、「資訊設備營業型租賃合約」第15.6條均係約定:「如關於本合約各條款之履行所爭執需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