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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古振暉鄭欣怡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合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卉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黄錦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3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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