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江盛洲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源昇應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湖訴字第3號、第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源昇應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盛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第三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被告應給付第三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測公司)於民國 103 年 8 月間,先後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1,500 萬元之融資貸款,期間 已動用額度借款 3,013 萬 7,094 元,惟自 104 年 4 月 21 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經原告訴請鴻測公司及連帶保證人詹國耀、詹世雄連帶給付上述借款本金暨利息、違約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判決原告勝訴,並於 104 年 12 月 1 日確定在案。而鴻測公司原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新光銀行大同分行、票載發票日 104 年 9 月 5 日、面 額 315 萬 8,800 元、票號 EC0000000 號,以及同上付款 人、票載發票日同年月 15 日、面額 348 萬 6,850 元、票號 EC0000000 號,均指定受款人鴻測公司,並禁止背書轉 讓之支票各乙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後,先後於同年月7 日、15 日提示,均遭退票,未獲兌現。鴻測公司對被告 享有上開票款債權,原應積極追索,惟竟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票據權利,原告為保全對鴻測公司之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鴻測公司行使對被告之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爰依上開民法代位規定及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經核,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書、交易明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附具理由答辯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資料,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242 條定有明文。復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 上所載之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6 計算之 利息,此觀諸票據法第 5 條、第 133 條、第 144 條、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即明。原告之債務人鴻測公司執有系爭支票經提示未獲兌現,自得行使票據權利,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其未積極追索,確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而有影響原告債權受償之虞,原告為保全對鴻測公司之債權,依前揭規定,代位鴻測公司行使對被告之票據請求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票款暨法定利息,並由其代為受領,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 242 條規定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㈠ 315 萬 8,800 元、㈡ 348 萬 6,850 元,及分別自 104 年 9 月 7 日起、104 年 9 月 15 日起,均按年息百分之 6 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玉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