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湖勞小字第15號

原告
斯向德
被告
天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行。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另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本件被告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解散在案。又李岳霖律師經被告股東選任為清算人,有被告股東會議事錄附卷可查,是本件應以李岳霖律師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前任職於被告公司,嗣被告於民國104 年3 月5 日終止與伊之勞動契約,並承諾給付原告積欠薪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7 萬7,912 元,惟被告自104 年3 月10日給付2 萬4,000 元,復於同年5 月7 日以無摺存款方式給付1 萬3,500 元後,尚有4 萬412 元未給付。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欠款,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現在被告仍在清算中,無法直接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離職證明書、天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員工薪資、資遣費證明單據、臺北市政府104 年4 月29日府勞動字第 10431956200 號函等為證。而被告自承前曾給付原告1 萬 3,500 元以清償積欠之薪資暨資遣費債務,對於尚有欠款 4 萬 412 元未給付乙節亦無爭執,是原告此部份主張自堪信實。至於被告公司雖經裁定解散,現於清算程序中,然此僅係了結現務、清理債務之程序,尚無從執為得以免除法律上給付義務之理由,自不影響原告之請求,附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4萬 41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105 年 2 月 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調查,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