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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返還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昭然

上訴人
即被告
正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宸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賓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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