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宸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賓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