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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李昭然
  • 法定代理人
    趙宸潁

  • 被告
    正揚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宸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賓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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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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