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簡字第9號原 告 林志封 訴訟代理人 周明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信工程行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