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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原告
姚之皓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毅超律師
被告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悌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廖啟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8 月10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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