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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173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被告
形是學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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