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7號原 告 力美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章 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440 元。嗣於104 年9 月25日再繳納裁判費500 元。惟據原告上開起訴時訴之聲明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原告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僅為1,440 元,是本件顯有溢繳500 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訟費用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