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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昭然

原告
力美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章
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440 元。嗣於104 年9 月25日再繳納裁判費500 元。惟據原告上開起訴時訴之聲明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原告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僅為1,440 元,是本件顯有溢繳500 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訟費用500 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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