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7號
- 原告
- 力美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章
- 訴訟代理人
- 左逸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440 元。嗣於104 年9 月25日再繳納裁判費500 元。惟據原告上開起訴時訴之聲明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原告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僅為1,440 元,是本件顯有溢繳500 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訟費用500 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