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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6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6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翁國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小額訴訟程序中,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又裁判費部分,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953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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