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91號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訴訟代理人 方俐雯 被 告 鴻龍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