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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9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9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研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富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佛世家NO .1 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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