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9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9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研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富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佛世家NO .1 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