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4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昭然

聲請人
元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桂枝
相對人
佳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而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名稱及所附估價單,為「佳敏企業有限公司,而非「佳敏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又「佳敏企業有限公司」乃私法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附卷可查,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調解事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