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調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4號
- 聲請人
- 元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桂枝
- 相對人
- 佳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正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2日」。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