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調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調字第508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緯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就此兩造業以書面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工程訂購單第 6 條可稽,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