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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救字第6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昭然

聲請人
周建君
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相對人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05 年度湖勞簡調字第4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105 年度湖勞簡調字第42號)事件,聲請人無法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復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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