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 原告
- 陳若蘭
- 被告
- 陳臻儀
- 訴訟代理人
- 趙懷琪律師
- 被告
- 誠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2 月13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2 月13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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