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原 告 陳若蘭 被 告 陳臻儀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誠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2 月13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