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若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