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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誠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若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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