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誠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若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