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 原告
- 春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建仲
- 被告
- 磐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于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其差額。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