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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鄭旭哲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劉冠亨 被   告 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旭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1月23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需含繕本2 份),就原告訴之聲明係如何請求被告2 人為給付詳加說明,如認有變更訴之聲明必要並應提出變更後訴之聲明,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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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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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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