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 原 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何紹鴻
- 劉冠亨
- 被 告
- 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
-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旭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1月23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需含繕本2 份),就原告訴之聲明係如何請求被告2人為給付詳加說明,如認有變更訴之聲明必要並應提出變更後訴之聲明,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