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劉冠亨 被 告 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旭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1月23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需含繕本2 份),就原告訴之聲明係如何請求被告2 人為給付詳加說明,如認有變更訴之聲明必要並應提出變更後訴之聲明,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