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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劉冠亨
被   告
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旭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1月23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並需含繕本2 份),就原告訴之聲明係如何請求被告2人為給付詳加說明,如認有變更訴之聲明必要並應提出變更後訴之聲明,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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