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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2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39號

原告
郭燊貴
被告
立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霽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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