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09號
- 原告
- 奇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達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政武即新永和醫院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