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蔡彥平
- 原告河岸慕上管理委員會
- 被告張偉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83號原 告 河岸慕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禾豐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彥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勳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被 告 張偉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2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式3 份(含繕本2 份需寄予被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個月管理費,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14,571元,為何總金額係請求被告給付145,710 元?計算是否有誤?訴之聲明究為多少等,逾期未提出,即視為逾時提出攻擊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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