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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8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83號

原告
河岸慕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禾豐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彥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勳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被告
張偉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2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式3 份(含繕本2 份需寄予被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個月管理費,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14,571元,為何總金額係請求被告給付145,710 元?計算是否有誤?訴之聲明究為多少等,逾期未提出,即視為逾時提出攻擊方法。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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