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83號
- 原告
- 河岸慕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禾豐開發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彥平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勳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
- 被告
- 張偉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2 月2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後3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式3 份(含繕本2 份需寄予被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個月管理費,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14,571元,為何總金額係請求被告給付145,710 元?計算是否有誤?訴之聲明究為多少等,逾期未提出,即視為逾時提出攻擊方法。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