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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9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91號

原告
莊國安
原告
陳慧珊
原告
共 同 余育軍
訴訟代理人
曾華嘉
被告
協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見妙
訴訟代理人
范恕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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