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59號
- 上訴人
-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金池
- 訴訟代理人
- 黃健嘉
上列上訴人與意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