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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59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昭然

上訴人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

上列上訴人與意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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