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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 原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66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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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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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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